布里斯班诉讼律师讲解:澳洲离婚后境外财产的执行与追索

离婚不仅影响夫妻双方在澳洲的资产分割,更可能牵涉到海外资产。和律业 | Auslaw Partners作为澳洲综合性的领先华人律师事务所,拥有针对家庭法案件经验丰富的澳洲家庭法律师团队,本篇将为您详细解读离婚后境外财产的执行与追索机制。

1. 法律框架:昆士兰州+联邦

在昆士兰州,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主要适用联邦制的Family Law Act 1975 (Cth)(以下简称 “FLA”)第 79 条框架。
FLA第31条第2款明确指出,澳洲法院有权就“persons or things outside Australia”行使管辖权。在昆士兰,离婚案件通常提交至Federal Circuit and Family Court of Australia或其前身法院,而该法院亦可考虑境外资产情况。

2. 境外资产为何纳入分割?

  • 根据FLA第79条,法院有权“make such order as it considers appropriate”去调整夫妻双方对财产的权益。

  • 境外资产虽位于海外,但只要属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在离婚时“属于其”或其权益所及,即可纳入资产池。学界一般认为,澳洲法院是以 in person方式对当事人作出命令,而非直接对境外财产进行操作。

  • 对当事人而言,若存在全球资产(如海外房产、银行账户、信托权益)而未披露,即可能被视为遗漏。

3. 执行与追索的关键风险

  1. 管辖与适当法庭
    虽然澳洲法院可就境外财产做出裁定,但若资产所在地或当事人主居地在海外,可能引发“澳洲是否为适当法庭”问题。法庭会审查该国或该地是否更适合审理。

  2. 境外裁定的执行困难
    澳洲法院即便作出命令,若资产在海外,执行仍依赖当地法律。针对境外法院作出的财产调整令,澳洲并无自动注册机制。

  3. 信息披露义务
    在资产分割程序中,双方须全面披露其资产、负债及资源,包括海外资产。未披露可能导致协议或令被撤销。

4. 实务操作建议(从布里斯班诉讼律师视角)

  • 当事人在昆士兰离婚前,应由澳洲家庭法律师审查其海外资产结构(如信托、公司、海外房产)并考虑是否归入资产池。

  • 若资产位于国外,建议同步聘请该国当地律师协助厘清当地法律(如外国信托法、房产转让限制、汇款控制)。

  • 提早启动程序:在离婚后12 月内(婚姻状态)或分居后2 年内(事实同居)提交财产分割申请,以免失去权利。

  • 若取得澳洲财产分割令,及时评估是否需向资产所在国申请“镜像令”(mirror order)或在该国注册执行。

  • 确保所有披露资料齐备(境外银行账户、房产文件、信托受益人名单等),以降低被法院视为隐瞒风险。

在昆士兰,婚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不仅是澳洲境内资产的分配,也可能扩展至境外资产。作为布里斯班诉讼律师,我们建议客户在离婚前期就涉外资产做好全面规划。通过选择经验丰富的澳洲家庭法律师进行早期介入,可有效降低追索难度、增强执行可行性,并最终令财产追索流程更为稳健。若您正处于含有海外资产的离婚或分居阶段,建议尽早预约咨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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